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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地产公司2020年11月法制宣传专栏

2021-03-26 08:12:09 来源: 经投地产 21119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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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学术不端问题

邢斌文

 

近年来,学术不端事件屡屡曝光,研究生论文抄袭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高校学术不端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监督管理成为广泛呼吁。但是,学术不端问题的预防、认定和处理工作以高校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不宜直接介入研究生培养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何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完善高校自我管理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专门针对“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等内容作出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权,预防和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指明了方向。强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学术不端问题,有助于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

要强调和落实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学位单位,承担着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重要职责,也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意见》提出,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特别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必须在各环节确保高校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高校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问题的主体责任。高校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将监管责任逐级落实至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各学院与导师个人。

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督导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问题上的作用。教育督导工作是影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意见》明确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有利于凸显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性,强化政府对高校学术不端问题的监督职责。一方面,要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高校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督导,包括研究生论文发表、导师的写作指导和学位论文抽检等。教育督导机构要充分履行督导职责,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问题作为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点内容,通过经常性督导实现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对学术不端问题易发、高发环节进行重点关注,避免高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走向形式化,对重大、复杂的学术不端问题,可以依法进行专项督导,另一方面,要协调好教育督导机构与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处置学术不端问题上的关系。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监督高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学术不端处理问题的严肃性,高校学术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馈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实现教育督导机构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良性互动。

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的监督职责。首先,要指导和督促高校完善研究生培养的各项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学术不端线索举报机制和重大学术不端问题的应对机制,并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问题的成熟经验。其次,要利用行政约谈、学科评估、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手段,加强对高校学术不端问题的问责力度。通过对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真正使学术不端问题的问责“硬”起来,形成示范效应。再次,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及时公开和通报高校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典型案例,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学术不端的认定与处理对学生乃至导师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坚持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由于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涉及学生的学籍变动和学位获得,坚持程序正义,也能够降低高校的诉讼风险,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条件。《意见》还提出,将学位论文造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一措施在提高论文抄袭成本的同时,也可能对高校学生就业产生影响,进而增加高校公开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阻力,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还需要继续探索相关经验,将研究生教育中的学术不端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